自然資源部印發通知 運用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
人民網北京11月13日電 (記者楊曦)據自然資源部消息,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推動《關于實施妥善處置閑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落地見效,加大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用于收回收購土地,應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專項債券對應的土地儲備項目中的儲備地塊,必須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有儲備地塊標識碼。符合條件但尚未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應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統“土地儲備機構”模塊中填報單位信息及證明材料,自然資源部將按程序及時審核并動態更新名錄。
《通知》明確,優先收回收購企業無力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進入司法或破產拍賣、變賣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動工地塊中規劃可分割暫未建設的部分,也可以納入收回收購范圍。
根據《通知》要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托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的處置存量閑置土地清單摸清底數,根據需要向社會發布收回收購土地征集公告,綜合考慮企業意愿、市場需求、地塊條件等因素,確定擬收回收購意向地塊和時序安排,分批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優先申報使用專項債券。
針對價格標準和程序,《通知》提出,土地儲備機構委托經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對擬收回收購地塊開展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相較企業土地成本,就低確定收地基礎價格。市、縣處置存量閑置土地協調推進機制或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根據市場形勢、合同履約情況等,集體決策確定基礎價格下調幅度,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確認。
《通知》強調,收回收購的土地原則上當年不再供應用于房地產開發。確有需求的,應當嚴控規模,優化條件實施供應,在落實“五類調控”的同時,供應面積不得超過當年收回收購房地產用地總面積的50%。收回收購土地用于民生領域和實體經濟項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通知》要求,多部門協同配合,嚴守土地政策紅線底線,妥善處理好土地債權債務關系,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和抵押權人合法權益,防范廉政風險和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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